(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顾某,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范某,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