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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顾某,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被告:范某,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