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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破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终结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破字第4-4号申请人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环城西路。负责人谭水木。本院在审理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一案中,申请人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提请终结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程序的报告》,请求本院予以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和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毕,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章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运文审 判 员  XX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