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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新征与郜国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征,郜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04号申请人杨新征。被执行人郜国涛。杨新征申请执行郜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新征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郜国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杨新征借款1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7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郜国涛履行现金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现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郜国涛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