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欧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欧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2015)南执字第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现确认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洪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