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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3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鹏��、陈福华与被执行人黄呈贵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华,张鹏程,黄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号-1申请执行人陈福华,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鹏程,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呈贵,男,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陈福华、张鹏程与黄呈贵生命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福华、张鹏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除扣划黄呈贵银行存款1500元外未查到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呈贵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黄呈贵银行存款15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韩 栋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