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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欧阳贵旭与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贵旭,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贵旭。被执行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山博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济宁市活巷街17号博特公司的1层营业房西12号的房屋(62.60平方米)过户于申请执行人欧阳贵旭为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