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蒋金与王凡、季丹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王凡,季丹丹,魏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422号原告蒋金。委托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凡。被告季丹丹。被告魏宝东。原告蒋金诉被告王凡、季丹丹、魏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宝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宝东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撤回对被告魏宝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欣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