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执民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陈智斌。委托代理人陈潇莹。被执行人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峰。申请执行人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旗杆款项2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3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发现被执行人斯达远东置业(江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