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人惠某某,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某,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惠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某某支付婚生女惠某某(随申请人惠某某生活)抚养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葛某某负担;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惠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