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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吉开珠宝商行、王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吉开珠宝商行,王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3号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广卫委托代理人周静、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吉开珠宝商行,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耿艳坤。被告王国芳,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永盛吉开珠宝商行、王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