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诉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某。原告刘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