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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诉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XX,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某。原告刘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