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徐越、袁婷婷,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兰某,女,1970年9月1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兰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告期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92年自行恋爱,于1994年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于1996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王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后来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双方也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在2008年离家出走,我们分居至今七年,孩子一直由我抚养至今,被告没来看过孩子,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4年3月25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王某某(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双方分居近7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2008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离家外出不归,应视为其对婚姻采取一种放任、极不负责的态度,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岑 兰审 判 员  钟兆林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