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商)初字第0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远轶与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轶,王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239号原告朱远轶,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王炎,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朱远轶与被告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小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远轶、被告王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朱远轶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炎以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8月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3万元整,其中给付现金10万元,转账支付23万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万元,剩余32万元始终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炎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这两笔借款都是真实有效的,没有偿还借款是因为自己经济状况恶化,缺乏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炎以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8月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3万元整。2014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王炎(身份证:×××)向朱远轶借款(330000元整)叁拾叁万元整,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王炎,2014年12月2日”。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万元,剩余32万元始终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朱远轶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其当庭陈述意见,被告王炎提供的当庭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朱远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朱远轶与王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朱远轶向王炎提供了借款计33万元,王炎理应全额返还上述欠款并支付利息。但王炎���偿还1万元,剩余32万元始终未付,故对朱远轶要求王炎支付欠款及利息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远轶借款三十二万元;二、被告王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远轶利息,利息以三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六元,由被告王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小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缐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