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房进修与邑良侠、黄振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进修,邑良侠,黄振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34号原告:房进修,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邑良侠,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黄振彪,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进修诉被告邑良侠、黄振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房进修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进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进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房进修负担。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