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孝君与王建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君,王建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773号原告:周孝君。被告:王建荣。委托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君诉被告王建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孝君于2015年7月10日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周孝君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