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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孝君与王建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君,王建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773号原告:周孝君。被告:王建荣。委托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君诉被告王建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孝君于2015年7月10日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周孝君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