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满丽与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丽,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孙满丽,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淑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韩桂霞,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政委,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董淑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满丽与被告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董淑强、韩桂霞的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陈政委的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董淑泉的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向被告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本院无法向上述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已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的住址,无法向被告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董淑强、韩桂霞、陈政委、董淑泉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满丽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