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294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交通肇事于2015年3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至3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9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患病,于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载有钢筋的皖K×××××三轮汽车与被害人马某乙驾驶的皖S×××××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马某乙死亡,被害人马某丙、马某丁受轻微伤,被害人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载有钢筋的皖K×××××改装三轮汽车与被害人马某乙驾驶的皖S×××××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马某乙死亡,被害人马某丙、马某丁受轻微伤,被害人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发当日6时18分,刘某报案至利辛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被民警带回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丙、马某丁、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刘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林审 判 员 贾清海人民陪审员 安敬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