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建清与余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建清,余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清,(公民身份号码:×××0425)。被执行人余志伟,(公民身份号码:×××3133)。申请执行人李建清与被执行人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清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志伟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余志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余志伟名下在瑞安市住建局没有房产登记;3、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余志伟户籍登记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余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将执行人余志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于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予以曝光。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松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