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诉被告赵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赵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869号原告张杰,1986年12月25日。被告赵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赵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志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长  姜方平审 判 员  李守忠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小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