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平望水利管理站与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平望水利管理站,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41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平望水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汝雪明,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平望水利管理站与被告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平望水利管理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平望水利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白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