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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海俊与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俊,从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梁海俊,男,1953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光明,男,196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俊与被告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梁海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