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海俊与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俊,从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梁海俊,男,1953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光明,男,196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俊与被告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梁海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