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邹辉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邹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邹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西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俊。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上海邹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2日裁定受理。现因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对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故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应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