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与被执行人林XX、焦XX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XX局,林XX,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被执行人林XX。被执行人焦XX。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与被执行人林XX、焦XX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的(2009)长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作出的(2008)吉长计生征决字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XX、焦XX给付社会抚养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同意,于2009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行审字第29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