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秀林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林,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林,个体。被执行人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渤海九路516号。法定代表人韩华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王秀林与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北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