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爱国与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国,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俞爱国,无业。委托代理人:朱俊杰。被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潇。委托代理人:徐炬。委托代理人:李旭冲。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爱国与被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俞爱国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