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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绪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江,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绪文,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绪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