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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艾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某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亦无可供执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签字确认。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艾某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