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帅军与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军,朱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帅军。被告朱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军与被告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君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