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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郭俊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被执行人郭俊德,男,1959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西王村人,住市区。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2015年7月13日书记员胡中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