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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户某某与冯某某、薛某某继承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户某某,冯某某,薛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户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某,又名冯某,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某某,女。再审申请人户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户某某申请再审称:一、房屋分配不公。1.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适用法律错误。二、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不合理。1.请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2.冯某某、薛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抚恤金、丧葬费分配不合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户某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户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