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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锋与张盘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唐锋,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张盘盘,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丁庙村张庄组7号,身份证号3403231988080519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一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盘盘在合肥市包河区美生·滨江花月三期公寓楼有住房一处,唐锋申请对张盘盘所有的在合肥市包河区美生·滨江花月三期公寓楼的住房一处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盘盘所有的坐落在合肥市包河区美生·滨江花月三期公寓楼1022室住房一处。二、张盘盘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张盘盘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