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张世伟、姚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张世伟,姚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代表人滕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世伟,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爽,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世伟、姚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209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