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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张世伟、姚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张世伟,姚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代表人滕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世伟,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爽,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世伟、姚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209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