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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王×,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樊×,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