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顺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上海顺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德。委托代理人史培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云靕。委托代理人苏龙靕。原告上海顺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培杰、吕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顺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被告发生多次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包装制品计人民币280,258.68元,被告支付138,090.09元,尚欠142,168.59元。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货款142,168.59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用。被告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在庭审结束后到本院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欠款,希望与原告进行调解。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证明被告通过邮件形式向原告发送订单,原告向被告送货计280,258.68元,被告的员工进行了签收和确认,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其内容能够反映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已向被告完成了送货义务,被告应当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2,168.5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顺飚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168.5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计1,571.50元,由被告上海纽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