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建军与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方建军,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小杰,福建紫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研发大楼附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吴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长欣,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建军与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奕阳,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长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建军诉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70号香樟名都2号楼二层商场(一)系陈戈所有,陈戈将该处商场出租给被告,后经陈戈同意被告将该处商场转租给原告。2013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70号香樟名都2号楼二层商场(一)(面积共1420.36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从2013年1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被告给予原告三个月免费装修期,即免租金期为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其中2013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租金为65元/平方米,每月租金共9232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租金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6月23日,被告同意从2014年7月1日起给予原告减免租金5%,即61.75元/平方米,每月租金共87707.23元。后原告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场地面积不足1420.36平方米,遂单方委托测量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经过测量,原告实际使用的面积只有1167.8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252.49平方米。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多收的租金事宜,均未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合同约定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70号香樟名都2号楼二层商场(一)中尚未交付给原告方建军的商场部份腾出并交付原告方建军使用。2、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截至2015年1月30日止多收的租金合计338904.7元(其中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多收的租金为252.49平方米×65元/平方米×14个月=229765.9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多收的租金为252.49平方米×61.75元/平方米×7个月=109138.8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其余诉讼请求不变。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1420.36属于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1085.38平方米。2、原告陈述的1167.87平方米已经超过1085.38平方米,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租赁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70号香樟名都2号楼二层商场(一),面积共1420.36平方米;2、租赁期限从2013年1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3、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免费装修期(即免租金期为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4月30日);4、从2013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租赁面积1420.36平方米,每平方米65元计算租金,每月租金共92323元,租金按每三年10%递增;5、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每月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租金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被告同意减免5%的租金,减免后租金为每月61.75元/平方米,每月租金共87707元,租金减免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此后,原告按87707元/月的标准向被告交纳租金至2015年1月。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租赁房屋面积不足1420.36平方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实际使用的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70号香樟名都2号楼二层商场(一)的面积进行测绘。经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后,本院依法委托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对讼争房屋面积进行鉴定。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面积鉴定意见:1、法院委托鉴定商场(即原告实际使用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892.44平方米,分摊面积为275.43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为1167.87平方米;2、阴影部分(即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70号香樟名都2号楼二层商场(一)未交付原告使用的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92.94平方米,分摊面积为59.5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为252.49平方米。为此,原告方建军预付鉴定费10000元。据此,原告实际使用面积与未交付原告使用面积合计1420.36平方米,与原、被告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面积一致。截至2015年1月,原告多付的租金计算如下:1、从2013年5月起至2014年6月:252.49平方米×65元/平方米×14个月=229765.9元;2、从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月:252.49平方米×61.75元/平方米×7个月=109138.8元。两项合计338904.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关于“音乐之声KTV申请报告”的复函、收款收据、网银交易凭证、函、面积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军与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交付全部租赁房屋,已构成违约,应返还多收取的租金。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多收的租金338904.7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建军截至2015年1月多收取的租金33890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380元,由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福建综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邱夏雯人民陪审员袁云人民陪审员郭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郑锡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