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艾华与李春刚、孟宪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艾华,李春刚,孟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974号申请人执行人艾华。被执行人李春刚被执行人孟宪忠。申请执行人艾华与被执行人李春刚、孟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刚房地产一处正处于拍卖之中,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一五年七月X日书记员 王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