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有美与刘万友、刘健秀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美,刘万友,刘健秀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王有美,女,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大圣,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万友,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刘健秀,男,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理人:徐永玲,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美诉被告刘万友、刘健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