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益平与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益平,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胡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肖益平,男,193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南段南阳内转盘,组织机构代码74285759-9。法定代表人邬吉强,该局局长。第三人胡素珍,女,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原告肖益平不服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1992年10月给第三人胡素珍颁发的垫西集建(1992)字第0907479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益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益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人民陪审员  张 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