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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汉佼与被执行人张德军提取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汉佼,张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67—1号申请执行人:任汉佼,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文昌北路***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莱州市西苑小区*号楼。申请执行人任汉佼与被执行人张德军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汉佼以本院(2014)莱州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德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莱州市公安局有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德军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至莱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