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初字第63号原告于某,工人。被告孙某,工人。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