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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宇、王琳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王琳,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22-1号原告:孙宇。原告:王琳。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哲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宇、原告王琳诉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海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建东主审,人民陪审员陈政民参加评议。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宇、原告王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本案诉讼纠纷已由另案一并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宇、原告王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原告王琳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交),收取145元,退还原告刘春林14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鸿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陈政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