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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恢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任世春与赵英杰、孙玉军、衣利、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春,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英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玉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衣利,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英杰、孙玉军、衣利、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