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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20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得知被害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租房居住后,以李某甲男朋友身份打电话对李某某实施威胁。9月15日早上,在宿州市北关华地园乐天玛特李某某与李某甲租房处,王某殴打及言语威胁李某某,强行向李某某索要20万元。后王某带李某某到李某某家让李某某拿钱。因李某某报案,王某未得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称,2014年9月14日23时40分许,王某用1595577****手机拨打他手机,称知道他和李某甲在一起,且知道他家住址。次日凌晨3时,又向他发送多个信息,内容为知道他包养李某甲以及他租房地点,并称李某甲出事,他摆脱不了干系。早晨,王某又称系李某甲男友,要到他和李某甲租房处看看李某甲是否有事。他怕出事,就到华地园租房处,王某电话联系他后也赶到租房处,把他拉进房间,扬言要把他和李某甲打个半死才出气,并说自己因没有找到李某甲把家里东西烧了,又开车撞了别人的车,别人让其赔偿损失。他问王某想怎么办,王某说要么把这件事挑开,给他家人和公司说,在他出现的地方都贴上标语让人都知道,要么就拿钱。王某提出要20万元,他说没这么多钱,王某朝他脸部打了一巴掌,用手戳他嘴,并威胁说要把他和李某甲弄个半死,让他家人来领。王某提出中午12时前就要给10万元。后王某和李某甲带着他到他家,在车上王某打电话邀约人到北苑村老四饭店。他到家把事情告诉给妻子并拨打110报警。要钱时,王某朝他脸打了一巴掌。二、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四、五月份,她在翠园足疗店上班时认识了李某某,她让李某某在北关华地园乐天玛特对面给她租了处房子。2014年9月15日早晨,她男朋友王某带着李某某到租房处,称为找她摩托车摔坏了,向李某某要20万元赔偿款。其实摩托车是王某花2000元买的。后王某带她和李某某到李某某家,她和王某在门口等待约20分钟,王某说快走,她和王某就回租住房了。三、被告人王某供述称,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他见女友李某甲没有回家,想起李某甲经常和李某某打电话,就打李某某的电话,询问李某甲去处。李某某称不认识李某甲并关机。他给李某某发信息告知李某某,李某甲要自杀李某某脱不了关系。他给李某某发信息“知道你们在什么地方租住”,并发了李某甲转发给他的李某某与李某甲共餐时的截图。次日6时许,他到李某某的租住房,打了李某某肩膀一拳,还打了李某某面部,李某某愿意赔偿他摩托车及医药费等计20万元。李某某让他和李某甲一同去家里拿钱。到李某某家后,他和李某甲在楼下等候,他拨打李某某电话,李某某妻子接听电话并称家里没有钱,他当即表示没有钱就算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与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9月15日12时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而案发。同月30日11时10分,该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北苑村小邬家王某租住房处将王某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王某出生于1987年8月2日。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使用威胁手段未能让被害人李某某交出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上诉称:他给李某某打电话是担心李某甲自杀,未对李某某实施威胁行为,未向李某某索要20万元,是李某某主动提出给他的。二审期间,王某的亲属提交了署名为李某某的谅解书一份,请求二审法院对王某从轻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采取言语、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要李某某20万元的事实,有原判列举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王某提出他给李某某打电话是担心李某甲自杀,未对李某某实施威胁行为,未向李某某索要20万元,是李某某主动提出给他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李某甲证明,王某以摩托车摔坏为由向李某某索要20万元,并证明摩托车是王某2000元买的,没有陈述其要自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王某向其发送照片、短信,以公开其与李某甲的关系相威胁,打其脸部,并以没有找到李某甲烧了家里的东西,开车撞了别人的车等为由向其索要20万元;王某供述,他到李某某为李某甲租赁的住处,打了李某某面部和肩膀,向李某某发过照片、短信相威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李某某20万元的事实。故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敲诈勒索李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关于王某的亲属请求二审法院对王某从轻判处刑罚。经查,署名为李某某的谅解书内容为:王某砸坏其苹果牌电脑及家中玻璃,后王某父亲赔偿其一万元维修费,其对王某敲诈勒索行为表示谅解。但在报案及侦查阶段,李某某未陈述王某砸坏其苹果牌电脑及家中玻璃一事,王某也未供述其砸坏李某某苹果牌电脑及家中玻璃,现李某某基于王某父亲赔偿其一万元王某砸坏其苹果牌电脑及家中玻璃损失而出具谅解书,与敲诈勒索罪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故对王某亲属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庆永审 判 员  代凤君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