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秦莲花与王德胜、赵秀琴、王春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莲花,王德胜,赵秀琴,王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秦莲花,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德胜,男,193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赵秀琴,女,193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春娥,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莲花与被执行人王德胜、赵秀琴、王春娥之间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2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德胜、赵秀琴将位于龙井市河西街的房屋(丘地号:624128号,面积:108.5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秦莲花的亲属邵振运、田利华名下,以此折抵执行款2244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龙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