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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志勇诉刘忠信、陈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陈宁,刘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该社经理。被执行人陈宁,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晋州市槐树镇周村人。身份证号:130183198205051437.被执行人刘忠信,男,1951年8月14日生,汉族,晋州市中兴街兴旺胡同20号。身份证号:132322195108140856.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宁名下存款20458.82元,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不能提供其他能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