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与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地址:。经营者李秀枝,女,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2027。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203X。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SOHWEEYONG(苏伟扬)。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简称运发五金行)诉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埃尔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芳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发五金行诉称,被告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向原告采购货物共计30,656元,被告已付款10,169.4元,尚欠20,486.7元未付,双方口头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86.7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增值税发票;2.送货单。被告埃尔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被告埃尔凯公司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用以证明其主张。送货单客户一栏记载为“埃尔凯”,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有黄亚咪、吴文超、党海娜、邓颖、万泽萍、韦佳旺、王耀刚、杨池红、梁某(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许某(字迹潦草,无法辨认)、陈某(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签名,载明的货款总额为26,359.2元。被告埃尔凯公司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显示黄亚咪、吴文超、党海娜、邓颖、万泽萍、韦佳旺、王耀刚、杨池红为被告的员工。黄亚咪、吴文超、党海娜、邓颖、万泽萍、韦佳旺、王耀刚、杨池红签名的送货单对应的货款总额为24,449.2元。编号为00180093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购货单位为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货款金额为17,510.7元;编号为00351597的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购货单位为被告,货款金额为9162.5元;二项共计26,673.2元。原告主张编号为00351597的增值税发票是其应被告的要求向案外人珠海埃尔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开具的。原告另主张被告分二次向其转账付款,一笔为1186.5元,一笔为5000元,二项共计6186.5元,被告目前欠付的货款为20,486.7元。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三者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理应付清款项。送货单记载的货款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的货款金额不一致,且其中的一张增值税发票记载的购货单位为案外人,而大部分送货单均有被告员工的签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反映双方真实交易以及具体交易金额的有力凭据,因此,本院对黄亚咪、吴文超、党海娜、邓颖、万泽萍、韦佳旺、王耀刚、杨池红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予以采信,该部分送货单载明的货款金额为24,449.2元,而原告主张被告已付款6186.5元,是其对己方不利事实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自认予以确认,则被告实际欠付的货款为18,262.7元(24,449.2-6186.5=18,262.7)。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已付清上述款项,被告在收到应诉材料及证据材料后亦未提出抗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20,486.7元,本院对18,262.7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支付货款人民币18,262.7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运发模具五金行负担27元,被告埃尔凯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