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8宽祖、张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董玉宝。被告刘宽祖。被告张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宝与被告刘宽祖、张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