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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8宽祖、张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董玉宝。被告刘宽祖。被告张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宝与被告刘宽祖、张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