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解宏伟与毛银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宏伟,毛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解宏伟,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九组,现住平陆县瑞丰苑小区12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毛银生,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杜马乡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银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银生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解宏伟支付煤款13250元和案件受理费1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银生妻子陈秀平在平陆县杜马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与存款3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