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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解宏伟与毛银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宏伟,毛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解宏伟,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涧镇南村村九组,现住平陆县瑞丰苑小区12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毛银生,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杜马乡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银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银生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解宏伟支付煤款13250元和案件受理费1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银生妻子陈秀平在平陆县杜马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与存款3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