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永将、赵一帅与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将,赵一帅,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赵永将,农民。原告赵一帅,农民。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老大桥南公路站内。法定代表人王东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爱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将、赵一帅诉被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将、赵一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阜宁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将、赵一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永将、赵一帅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