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49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