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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49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